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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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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征求《南部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牵头起草了《南部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7日23:59联系方式:1499262236@qq.com  联系电话:0817-5531500 附件:《南部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11月18日
附件:
南部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规范生活垃圾收费行为,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8500/wps1.jpg《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50号)和《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所需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等(不含垃圾清扫所需费用)。第二章征收范围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本着“补偿成本、保本微利、区分类别、分类核定、低位起步、逐步到位”的原则予以征收。实行“谁产生、谁付费”,凡在南部县辖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车站、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等,应当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章征收标准第四条 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统一征收、专户管理、政府分配”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2)。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一)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凭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征收或代征收单位核实后,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三)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用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征收或代征收单位核实后,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征收管理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或税务部门委托代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分类征收。(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月按户计征,由南部县天然气公司代征。乡镇场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月按户计收,由乡镇人民政府代征。(二)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按月按人数计收,县城区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由县财政局代征,县城区未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由县税务局征收,乡镇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代征。(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商业网点(包括个体经营者、商业服务业、集贸市场等)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区范围内由南部县福康供水公司代征,各场镇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代征。县税务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环卫服务中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根据缴纳义务人的垃圾产生量、营业面积等因素核定计费依据,并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核定其每月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金额。(四)对非天然气用户和非水用户,由缴纳义务人自行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第七条税务部门(或代征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在四川省非税收缴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第八条各代征单位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入库。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局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代征单位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库后再退付给缴费人。第九条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严格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各村通过“一事一议”程序民主议定,村民委员会收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发改、市监、监察、审计、税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负责征收和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将依纪依法视情节进行处理。(一)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二)擅自减免、截留、挪用、贪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三)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六章附 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 南部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 南部县乡镇生活垃圾压缩转运费收费标准





附件1南部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计算单位收费标准代征收单位备   注
1.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元/户·月5.00县天然气公司按户收取
2.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元/人·月5.00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生产企业元/人·月4.00福康供水公司工业企业、金融业
4.学校(含幼儿园)
教职工元/人·月4.00县财政局、福康供水公司由学校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公办学校由财政局代征收,民办学校由福康供水公司代征收
学生元/人·月0.20
5.集贸市场元/月·㎡1.50福康供水公司

6.交通运输业元/月·㎡2.00福康供水公司

7.商业服务业①餐饮业元/月·㎡1.00福康供水公司

②娱乐业元/月·㎡0.60福康供水公司宾馆、茶馆、理发、美容、休闲、娱乐、网吧、洗浴房等
③一般性商业元/月·㎡0.50福康供水公司商场、商店、洗车场、五交化、百货、刊刻、广告、建材、家具、装饰、超市等
8.公厕元/月·㎡2.00环卫服务中心

备注:对征收垃圾处理费难以确定人数或营业面积数的企事业单位或商业网点(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车站、加油加气站等以及自愿按垃圾产生量且垃圾产生量能核定的)征收垃圾处理费可按垃圾产生量计征,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110元/吨计算。垃圾产生量由县税务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环卫服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核定。附件2南部县乡镇生活垃圾压缩转运费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计算单位收费标准代征收单位备   注
1.场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元/户·月10.00乡镇人民政府按户收取
2.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元/人·月5.00

3.学校(含幼儿园)教职工元/人·月5.00由学校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
学生元/人·月0.50
4.集贸市场元/月·㎡2.00

5.车站元/月·㎡2.00

6.商业服务业①餐饮业元/月·㎡1.00

②娱乐业元/月·㎡0.60宾馆、茶馆、理发、美容、休闲、娱乐、网吧、洗浴房等
③一般性商业元/月·㎡0.50商场、商店、洗车场、五交化、百货、刊刻、广告、建材、家具、装饰、超市等

备注:对征收垃圾处理费难以确定人数或营业面积数的企事业单位或商业网点(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车站、加油加气站等以及自愿按垃圾产生量且垃圾产生量能核定的)征收垃圾处理费可按垃圾产生量计征,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110元/吨计算。垃圾产生量由县税务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环卫服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核定。来源: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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