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部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为优化幼儿教育环境,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 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及《四 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文件规定,按照《政府制定价 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要求,在开展成本调 查及成本监审、线上线下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风险评估、合法 性审查等基础上,参考周边县(市、区)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 并结合南部县实际,经十八届县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适当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一、调价标准
(一)保教费。省级示范幼儿园:320元/生 · 月;县城小学 附属幼儿园:240元/生 · 月;乡镇小学附属幼儿园:180元/生 · 月; 县内新建、新办独立幼儿园可参照同类附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 行。
(二)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
二、执行范围
南部县公办幼儿园。
三、执行要求
(一)规范收费行为
1.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 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2. 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 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 过30%。各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 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 取费用。
3.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 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 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赢利。
4. 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 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5. 基本医疗保险费。幼儿园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按实代收 取。
(二)严格收支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 统一监(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 保教费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 本核算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教育、市监等相 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落实减免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减免保教费标 准和规定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 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规定执 行。
(四)实行收费公示
幼儿园应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 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价格监督举 报电话“12315”等,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
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来源:南部县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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