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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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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餐厨垃圾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与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羹剩饭、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南部县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章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
第八条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膳食、剩菜打包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餐厨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去向等基本信息台账,以备核查。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二)对餐厨垃圾实施单独收集、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由符合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运输;
(五)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或者将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收集;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处;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收集、运输与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由依法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负责。禁止未经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工作,收运过程应当做到专人、专桶、专车、封闭运送,做到日产日清,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向中标企业颁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与中标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期限、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责任义务等内容。
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收运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服务协议和以下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四)收运时间避开交通高峰期,运输路线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五)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每月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送一次。
第十六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餐厨垃圾处置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餐厨垃圾应当在餐厨垃圾处置场(厂)处置。
未依法取得我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的处置活动。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处置场(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完善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以及餐厨垃圾处置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残余物达标处置排放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已依法取得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等法定许可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五)应当在餐厨垃圾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垃圾的贮存设施,并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六)保证餐厨垃圾处置场(厂)环境整洁;
(七)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生态环境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度,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应当每月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送一次。
第二十条偏远乡镇可按规范建设小型就地处置或堆肥设施,产物符合标准的可用于农林施肥。
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回收的餐厨垃圾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职责分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相关资质,对收运车辆及线路信息进行备案,并负责宣传、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置,以及查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县发展和改革局:研究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相关产业政策,指导项目谋划和推进,积极做好相关项目资金申报争取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消费、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加工、经营销售的违法行为。
南充市南部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生产场所及喂养饲料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监督餐厨垃圾相关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对涉及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外事局:负责餐饮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和运输单位。
县卫生健康局:配合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在发生食源性疾病或传染病传播风险时,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学评估。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校园内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师生的环保意识和垃圾分类意识。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加强对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酒店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市民群众参与餐厨垃圾管理监督,积极举报和投诉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充市南部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南部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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