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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南部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委第十四届常委会第203次会议、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8日 南部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规范城镇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50号)和《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等)。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所需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等(不含垃圾清扫所需费用)。 第三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南部县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车站、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等,均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应缴未缴者,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用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统一征收”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2)。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由税务部门委托代征。财政局根据规定拨付代征单位手续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分类征收。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月按户计征,由南部县天然气公司代征。乡镇场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月按户计收,由乡镇人民政府代征。 (二)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按月按人数计收,县城区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由县财政局代征,县城区未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由县税务局征收,乡镇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代征。 (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商业网点(包括个体经营者、商业服务业、集贸市场等)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区范围内由南部县福康供水公司代征,场镇范围内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征。县税务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环卫服务中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根据缴纳义务人的垃圾产生量、营业面积等因素核定计费依据,并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核定其按月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金额。 (四)对非天然气用户和非水用户,由缴纳义务人自行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第八条 税务部门(或代征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第九条 各代征单位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入库。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局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代征单位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库后再退付给缴费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由其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发改、市监、监察、审计、税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征收和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将依纪依法视情节进行处理。 (一)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二)擅自减免、截留、挪用、贪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三)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部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严格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各村通过“一事一议”程序民主议定,由村民委员会收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 南部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2. 南部县乡镇生活垃圾压缩转运费收费标准 附件1 南部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 | | | | | | | | | | | |
| 3.生产企业 | | | | | | | | | | 由学校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公办学校由财政局代征收,民办学校由福康供水公司代征收。 | | | | | | | |
| 6.交通运输业(含车站) | | | |
| 7.商业服务业 | | | | |
| ②娱乐业 | | | | 宾馆、茶馆、理发、美容、休闲、娱乐、网吧、洗浴房等 | | | | | 商场、商店、洗车场、五交化、百货、刊刻、广告、建材、家具、装饰、超市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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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对于难以确定人数或营业面积的企事业单位或商业网点(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车站、加油加气站等),以及自愿按垃圾产生量计征且垃圾产生量能够核定的单位,其垃圾处理费可按垃圾产生量计征,收费标准为110元/吨。 2. 垃圾产生量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核定,具体核定分工如下: (1)机关、团体、部队及事业单位:县城区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由县财政局核定,县城区未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由县税务局核定; (2)生产企业(工业企业、金融业):由县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核定; (3)学校:县城区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由县财政局核定,县城区未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由县税务局核定; (4)医院、诊所:由县卫生健康管理局核定; (5)餐饮业(含食堂)、药品店: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 (6)歌城、影院、娱乐、网吧、游戏室、游乐场、室内游乐园等: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核定; (7)茶馆、理发、美容、休闲、酒吧、棋牌室、桌球室、按摩、洗浴等:由街道办事处核定; (8)酒店、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由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外事局核定; (9)二手车交易市场:由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外事局核定; (10)商场、商店(含商业综合体、各类服装、副食、百货、家具、营业厅(通讯、保险、金融)、维修、洗衣店、美容、洗车场、停车场、废品收购点、书店、商业公寓、五交化、刊刻、广告、建材、装饰、超市、培训机构等固定门店等):由街道办事处核定; (11)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 (12)车站、港口:由县交通运输局核定; (13)收费公厕:由县环卫服务中心核定; (14)加油站:由县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核定; (15)加气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 附件2 南部县乡镇生活垃圾压缩转运费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 | | | | | | | | | | | |
| 3.生产企业 | | | | | | | | | | | | | | |
| 6.车站 | | |
| 7.商业服务业 | | | |
| ②娱乐业 | | | 宾馆、茶馆、理发、美容、休闲、娱乐、网吧、洗浴房等 | | | | 商场、商店、洗车场、五交化、百货、刊刻、广告、建材、家具、装饰、超市等 |
备注:1. 对于难以确定人数或营业面积的企事业单位或商业网点(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车站、加油加气站等),以及自愿按垃圾产生量计征且垃圾产生量能够核定的单位,其垃圾处理费可按垃圾产生量计征,收费标准为110元/吨。 2. 乡镇生活垃圾压缩转运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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